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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镇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财会人员:
    根据市财政厅《关于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6〕10号)有关要求,现将我镇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会计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二、继续教育培训方式
    (一)培训方式
    持证人员可自主选择以下三种方式的其中之一:
    方式一:面授培训(培训单位名册请登陆我市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dgac.dg.gov.cn/)查询)。
    方式二:网络继续教育(操作说明详见《关于开展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方式三:我镇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师资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等(培训通知请登陆我市会计信息服务平台查询)。
    我镇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工作实行分类培训。根据单位类型共分为四类:
    第一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主要包括:大中型企业持证人员,即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及以上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
    第二类,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除外。
    第三类,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
    第四类,其他持证人员。
    三、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第一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培训内容为: 管理会计、《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具体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参与培训人员可在以上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
    第二类,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培训内容为《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三类,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培训内容为: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参与培训人员可在以上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
第四类,其他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上述三类培训内容之一作为培训内容。
    四、继续教育培训收费
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审定,按每人每课时3元、总课时为24课时的标准收取培训费。
    五、继续教育培训时间
    (一)培训时间:2016年8月至12月。
    (二)培训方式:持证人员可自主选择经镇财政局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培训。培训单位名单可登陆我市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dgac.dg.gov.cn/)查询。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我镇自2014年4月1日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将采取电子记录方式进行,不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打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记录。若会计人员需查看、打印纸质凭证的,可自行登录我市会计信息服务平台打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记录》。
    六、继续教育培训要求
    (一)对持证人员及有关单位的要求
    1.持证人员应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会计工作能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将录入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2.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对培训单位和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继续教育的要求
    1.培训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扎实有序地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2.培训单位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培训单位应接受市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对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或乱收费、不培训就发证的培训单位,市财政局将取消其备案并予以通报。
    (三)市对财政部门的要求
    1.完成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公布工作。我镇将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文件精神的要求对我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并及时通过我市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册,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监管考核。各财政分局应当加强对属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和考核,规范培训秩序,确保培训质量。定期或不定期(至少每年1次)检查本镇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对不符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一经发现,应立即进行处理。 
    七、其他事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参加以上所列继续教育完成信息直接记录在会计人员电子档案中;若会计人员需要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纸质凭证的,可自行登录我市会计信息服务平台打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记录》。
 
 
东莞市财政局长安分局
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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