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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安财政分局是镇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务会计、资产监督管理等工作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各项财经制度;组织拟定和实施镇区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监督镇、村各级单位执行财经法规和各项财经制度,检查、反映和处理财政违法违纪行为。
(二)负责编制镇区年度综合财政预算草案,执行镇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综合财政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镇属单位预算的执行;编制镇区年度决算,综合平衡镇区财政资金;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
(三)负责组织和集中管理镇区预算内、外各项财政收入与支出;督促各项财政收入及时缴解入库。
(四)管理镇区各项财政资金,统一核定镇区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标准,监督财政各项专项支出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编制和执行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财政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
(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监督镇区行政事业单位、镇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经济组织的财务,监督、管理和指导农村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七)负责镇区农业四税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筹收入、罚没收入的征管工作,管理一个窗口收费,对镇区党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管理和监督镇政府所直接拥有、经营和控制的镇属集体资产,编制并组织实施镇属集体资产经营预算,监缴镇属集体资产收益,监督、指导村管好农村集体资产,对镇区属集体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审批镇属集体资产的变更、出售、兼并、转制、重组和授权经营等事项。
(九)对镇区财政性投资项目实施造价管理和工程预、决、结算等基建财务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十)负责管理本镇区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指导、管理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管理和组织本镇区财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管理和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
(十一)指导和监督管理镇区会计核算中心业务工作,组织实施镇、村、联组三级会计集中核算和会计委派工作。
(十二)负责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的统计、评价分析和监督工作。
(十三)承办镇委、镇政府和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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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财政局长安分局 ICP备案编号:粤ICP备14001937号

地址:东莞市长安镇长中路141号 业务咨询电话:0769-85309922 投诉电话:0769-85533991 传真:0769-85301200